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66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泰元 相對人 林順豐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林順豐與另相對人劉美玲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68,01
7元整及自民國98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1.15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及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迄未清償,並經本院核發101年度司執字第45539號債權憑證在案,且相對人名下並無可扣押之物可資清償積欠聲請人之債務,而其與另相對人劉美玲為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二人未有夫妻財產契約之約定與登記,則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鈞院將二相對人間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宣告相對人林順豐與另相對人劉美玲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
二、相對人林順豐到庭陳述略以:相對人林順豐目前沒有工作,經濟狀況無法還款;其對百原電子有限公司之投資是伊個人公司,但現在已經暫停營業;且伊母親嚴重中風,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伊孩子又有智能障礙,故目前很難還款。相對人劉美玲則陳稱:伊名下之財產是婚前伊姊姊過戶給伊的,伊並不能任意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二相對人為夫妻關係,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夫妻財產制登記資料網路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另主張其與相對人林順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聲請本院對之為強制執行,因執行金額不足清償債權,債權人聲明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致未能全部執行,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5539號債權憑證影本附卷,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100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亦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承上,本件相對人林順豐既無財產可供執行足資清償其所負欠之債務,則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訴請宣告相對人林順豐與其配偶即另相對人劉美玲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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