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1號原告 李慧禎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劉楊固金
劉正煌 劉正澤 劉正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楊固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8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系爭被占用部│││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分土地公告現│││││值│├──────┼─────┼─────┼──────┤│583地號│18700元│165.02│3,085,874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