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被告 鄭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珠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核屬訴請除去對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之侵害,而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屬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2,1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