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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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被上訴人 楊清海 上列被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一0四年度台附字第九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楊清海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楊清海因違反電信法等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呂永福法官蘇振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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