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30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東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東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因違背安全
駕駛案件,於民國103年10月間經本院以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4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詎被告竟不思悔悟,再為本次犯行。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