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63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右羲
生前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4選任辯護人 王秋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615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25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追加意旨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陳右羲業 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金訴633卷第3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886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固為同一案件(即被害人相同),然因檢察官前開起訴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併辦部分自無從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附件:111年度偵字第14615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2256號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