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白被告阮氏蓓被告黎氏翠被告阮氏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伍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梅白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四色牌5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80元均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梅白等4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22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再議駁回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920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四色牌5副及賭資180元,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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