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賴美芸
賴宥芯 賴沁琳 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賴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石 是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873,210元【計算式:6,717平方公尺×260元×1/2=873,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