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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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聲請人 張中誠 相對人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8年3月26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4.資方同意於108年7月3日(含)前,將上述金額(70,000元)一次匯入勞方原留本人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3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並應於108年7月3日前,將全額一次匯入聲請人指定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巿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影本、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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