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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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33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嘉宏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驗餘淨重1.037公克),經鑑定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99年7月18日18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查獲被告黃嘉宏涉嫌施用毒品,並在該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送驗淨重1.037公克),上開扣案之疑似毒品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37公克),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90800016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