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1號上訴人 郭漢謀 住臺北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美智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曾瓊安附表:
6000(元/平方公尺)×(72.48+12.91+4.2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