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沂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沂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