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銘祥 不詳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徐志明 律師
被 告 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媺
上列原告與被告峰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柒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另請補正原
告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