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請人 奚淑芳 律師關係人 魏朱秀利
魏桓巧 魏明正 魏雪貞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魏桓巧、魏明正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1號裁定選任為魏桓巧、魏明正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103年9月2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表示、關係人魏朱秀利、魏雪貞就聲請人酬金數額均表示無意見,暨考量本案受輔助宣告人有二人,關係人亦不少,案情相對較為繁雜,聲請人付出相當多時間進行會談、調查各關係人之生活狀況或輔助狀況,並出庭陳述意見及協調、整合分歧之關係人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而聲請人僅請求酌定報酬為8,000元並未過高,魏桓巧、魏明正財產亦足以負擔聲請人所請求之報酬,是本件報酬依聲請人及關係人魏朱秀利、魏雪貞意見及上揭各情酌定為8,000元。關係人魏朱秀利、魏雪貞即魏桓巧、魏明正之共同輔助人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輔助宣告人魏桓巧、魏明正之必要支出,由受輔助宣告人魏桓巧、魏明正財產支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