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5650.6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日(98年3月17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1美元兌換
34.422元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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