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95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號,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乙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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