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