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通用傳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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