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49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撤緩偵字第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與中度刑,並無過重情形,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