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686號

原告 謝季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詩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 嗣伊 誤信該詐騙集團而匯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至被告帳戶,應認被告為詐騙集團成員,爰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按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觀諸原告上開起訴主張,尚無何事證可認原告所指合於上開所定義之詐欺犯罪,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