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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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57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萬陸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聲明: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月8日、91年5月10日、93年7
月2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取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被告於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截至95年
3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台幣(下同)149,547元,及其中
本金142,414元未按期繳付。
⑵又被告另於93年7月19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貸款28萬元,約定分50期清償,依約每月應繳
月付金7,800元(含手續費2,200元),併入信用卡帳單
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一條之約
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
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
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息(年息百分之19.7)計算
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
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至95年3月9日止,帳款尚欠34,7
35元,及其中本金33,077元未按期繳付。
⑶又被告另於93年7月19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
,向原告貸款28萬元,未清償部分235,200元由原告於
94年3月30日以「感恩回饋專案」同意續約展延,約定
分60期清償,按年息百分之14.8計算之利息,採本利平
均攤還方式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
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一條之約定,如未依
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
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
按信用卡循環利息(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依
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
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
期。詎被告至95年3月9日止,帳款尚欠241,356元,及
其中本金230,866元未按期繳付。
⑷綜上,被告截至95年3月9日止帳款合計尚欠425,638元
,及其中本金406,357元按上開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
(二)被告抗辯:伊確有借上揭款項,惟金額無法確認,希望原
告能減免利息請求,並分期付款,以減輕負擔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事實相符之債權明細報
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
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查詢單等為證,堪信原告主
張為實在。被告以上揭辯詞置辯,核無理由,應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簡易通信貸款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原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20日變更為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
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有原告提
出之財政部核准函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附
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宜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