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99號原告新德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戴發 被告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