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18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鐘國魂 債務人祥嶺合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葉素娥 人債務人 陳世田 債務人 陳茂祥 債務人 陳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伍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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