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陽榮仁 被告 游佳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