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双來
吳林枝花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調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双來、吳林枝花均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2人間因細故發生爭執後,竟即對彼此為公然侮辱,所為均實不足取,兼衡其等犯罪之目的、手段、動機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