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邱健文於民國94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1月31日起至民國96年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月4日止累計205,956元未給付,其中69,250元為本金;136,62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邱健文於民國94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月4日止累計95,983元未給付,(其中30,000元為本金,65,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邱健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月4日止累計14,536元未給付,其中3,463元為消費款;7,4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健文│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9,250元││1月5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邱健文│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463元││1月5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邱健文│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000元││1月5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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