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胡月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 胡順發
胡順佰 胡羅品 胡庭瑜 胡立人 胡智人 胡美濃 胡美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淑琴 被告 胡良雄
胡天響 胡力立 胡乃文 胡芳美 最後住所. 胡登美 胡尚志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力成 被告 胡文石
胡文治 胡文玲 胡林瓊珠 最後住所. 胡天鐘 最後住所. 胡力正 最後住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