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受理九十二年執字第二九八二號詐欺案件,受刑人丙○○於審理中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現金一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該受刑人經分別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傳、拘無著,無法代為執行,其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並檢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甲○清丑九十二執字第二九八二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等附卷為證。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