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黃達元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85308│││├───────────┼──────────┼───┼───────────┤│二、第一審送達郵票│340│││├───────────┼──────────┼───┼───────────┤│三、第一審勘驗旅費│1000│││├───────────┼──────────┼───┼───────────┤│四、第一審鑑定測量費│5400│││├───────────┼──────────┼───┼───────────┤│合計│92048│││├───────────┴──────────┴───┴───────────┤│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十分之四即新台幣三萬六千八百十九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