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87號上訴人 李錦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穩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3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65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