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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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711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債務人 許碧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碧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許碧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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