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蘇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8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01日止累計136,048元未給付,其中134,775元為本金;904元為利息;3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01日止累計86,940元未給付,其中85,971元為本金;
576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家良於民國108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01日止累計318,345元未給付,其中313,916元為本金;3,63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家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134775││9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蘇家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22%│││85971││9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蘇家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313916││9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