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翟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09元,及其中44,900元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翟耀華於106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翟耀華自109年3月至109年5月共消費簽新臺幣44,900
元,但於109年5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48,509元,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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