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
二、訴之聲明。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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