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其所涉嫌恐嚇取財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並無串證之虞,且父母年事已高,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情形,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8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8年11月6日及99年1月6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甲○○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甲○○所涉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甲○○據以聲請之上開事由,並不足以使其所涉嫌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之情形消失,原羈押被告甲○○之原因,仍屬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因認聲請人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