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苗簡字第1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2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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