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協議筆錄聲請人己○○相對人甲○○
丁○○乙○○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監字第50號改定監護人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潘進順書記官劉文倩通譯邱恩琳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己○○到相對人甲○○等到協議成立內容
一、對於相對人丁○○、乙○○、丙○○、戊○○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二、相對人甲○○在不影響相對人丁○○、乙○○、丙○○、戊○○之生活作息及課業下,得隨時探視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與相對人丁○○、乙○○、丙○○、戊○○聯繫。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協議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己○○相對人甲○○
丁○○乙○○丙○○戊○○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劉文倩法官潘進順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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