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運招李春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李春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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