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呂大衛 被告 林仁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