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11號原告 李祥新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被告 晏曉英 (即 李祥海 之繼承人)
陳彥呈 (李祥海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韻芝
陳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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