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陳賜輝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陳建富
王月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點之第六至八行關於「被告王月梅於106年2月10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0分之1,設定新臺幣300萬元之抵押權予訴外人 孫耀臨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月梅陸續於106年2月10日、同年6月20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0分之1,各設定新臺幣300萬元之抵押權予訴外人孫耀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對抵押權人孫耀臨告知訴訟,但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漏載106年6月20日抵押權設定部分,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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