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2160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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