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義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育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