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王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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