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王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