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628號
原 告 陳德琳
原 告 陳德明
原 告 陳柏毓
原 告 陳宏旭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1等27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暫定
為為新臺幣(下同)237,4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
簿謄本,並補正被告明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