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85號

原告 巫瑀玲

上列原告與 楊洺瑋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洺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被繼承人楊洺瑋之全體繼承人中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或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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