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652號
聲請人甲○○
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一、請以書狀補正聲請人甲○○、丙○○二人陳報乙○○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二、請補提聲請人甲○○、丙○○二人之印鑑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