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創祿
陳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