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美琴 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其康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3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居於租屋處,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交通、電話、勞健保、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昱超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每月薪資為何,自民國100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母親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父母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文件、其父母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父母之身分證字號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請說明以聲請人每月受扶養額1萬8,000元及志工車馬費,如何支付每月2萬2,270元之必要支出?聲請人如有其他收入來源請據實說明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或資料。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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