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香草園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