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4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上開事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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